旧中国、新中国前三十年、改开后《宪法》对比

作者:井冈山观心  |  日期:2026-09-28

旧中国、新中国前三十年、改开后《宪法》对比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5部宪法(宪法性质),分别是: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宪法”。为袁世凯复辟帝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双十宪法”,也称“贿选宪法”。“贿选宪法”以“袁记约法”为范本,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军阀的专制独裁,不到一年就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它是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

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在这部约法中,三民主义作为国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国家组织方法被确定。

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因为日本侵略而没有完成法律程序。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此外,还有1988、1993、1999、2004、2018宪法修正案。

我们选择旧中国的几部宪法与新中国前三十年的1954、1975、1978年宪法以及改革开放后的1982年宪法做比较。

比较条款主要是公民权利,比如言论自由、集会、请愿、罢工等。

一、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二章 人民

......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二、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宪法”)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三、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双十宪法”,也称“贿选宪法”)

第四章 国民

第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十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四、1931年《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人民有通信通电秘密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四条 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十五条 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着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第二十条 人民有请愿之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有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权。

五、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十四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十六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从上述宪法条文可以看到,关于人民的权利,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其他宪法都规定必须“依法”进行。尤其是1946《中华民国宪法》更让具有迷惑性。

好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眼睛是雪亮的,他们识破了国民党反动派的假民主真独裁的面目。1947年1月6日《人民日报》李维汉的文章《人民无权独夫卖国——蒋记伪宪的真面目》对此进行了揭露:

一个民主宪法,它首先应该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孙中山)。就是说,由宪法直接加以保障,法律不得加以限制或剥夺,所以政协基本原则之一“凡民主国家人民应享之自由及权利,均应受宪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蒋记伪宪显然与此相反,它首先罗列一些自由及权利(自然是偏于消极方面的,而且不完全的,绝大多数是抽象的),装装样子,然后就来一个第二十三条,将它们一笔勾销:“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限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可怜得很,单靠“除”“外”“不”几个字的花样,掩盖不了独裁主义的原形。原形就是这“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为限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谁定这个必要,又谁来加以法律限制呢?自然不是人民,他们只是无能的“阿斗”,自然是独裁政府,它才是“万能”的君宰。难道朱学范被“撞伤”,上海摊贩惨案,广州一夜逮捕三千人,不是这第二十三条的最好注脚!!

与国民党反动派的假民主相反,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确保人民的权利:

十、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国民党反动派的所谓言论自由是什么呢?

《人民日报》1946年9月1日第三版《从黑暗到光明》:

国民党反动派是世界上最害怕言论自由的一个集团。他们害怕人民翻身,害怕人民认识大时代的真面貌,更害怕他们自己的丑恶暴露在人民大众的面前。所以他们用种种卑劣无耻,残暴不仁的手段,蒙蔽人民的眼睛,塞闭人民的耳朵,封锁人民的嘴巴,不让民间报纸存在,不让正直的新闻工作者自由。在国际新闻自由访问团到重庆的时候,国民党中宣部发言人谈:“我们新闻检查的尺度已经放宽很多了。”可是,连重庆报纸上“欢迎新闻自由使者”的社论也被检扣了,只登出来一个题目,开了一个大“天窗”。透过这个大“天窗”,我们便清清楚楚看到了中国法西斯的面目和法西斯统治下的人民报纸受难的画图。……

......反动的统治者自己也知道他们作的不是好事,所以扣了报纸还要设法灭迹。可是,新闻工作者心头深深刻划的创伤是永远消灭不了的,人民也会永远记清楚是谁迫害了他们,是谁不许替他们说话为它们服务的报纸存在。这笔帐总有一天要清算的。

“这笔帐总有一天要清算的”掷地有声。果然,短短的三年后,被人民所唾弃的国民党反动派的反动政权就灰飞烟灭,被毛主席领导的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将其扫进了历史垃圾堆。

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

54宪法不仅规定人民的言论等自由,还特意强调了“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这是诚意满满啊!这是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

七、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75年宪法,创造了两个第一:

第一次提出了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罢工。

第一次将“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写进了宪法。

《人民日报》1966年6月20日第一版《革命的大字报是暴露一切牛鬼蛇神的照妖镜》:

害怕大字报,就是害怕群众,害怕革命,害怕人民民主,害怕无产阶级专政。

八、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1978年宪法基本上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条款。

九、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982年宪法相比1975年、1978年宪法,取消了如下部分: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

“罢工”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的文章,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新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

新宪法不再保留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比较妥当的。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邓小平发表了一系列讲话。

《邓选》第二卷《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一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是载在宪法上的。现在把历史的经验总结一下,不能不承认,这个“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应该让群众有充分的权利和机会,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是“大鸣大放”这些做法显然不适宜于达到这个目的。因此,宪法有关“四大”的条文,根据长期实践,根据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党中央准备提请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审议,把它取消。

《邓选》第二卷《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证安定团结,建议国家机关通过适当的法律法令,规定罢工罢课事前要经过调处;游行示威事前要经过允许,指定时间地点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毛主席是如何看待罢工的呢?

根据《毛泽东年谱》,2月27日下午,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作题为《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的讲话:

(九)如何处理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毛泽东说:这些闹事,不能说主要是因为反革命,而主要是因为我们工作中的缺点,我们不会教育,不会领导。我说人民内部经常不断地发生矛盾,罢工、罢课,农民打扁担,去年有,今年还会有,以前几年就有,不能都归咎于匈牙利事件。关于这个问题,我搞了四条办法。第一,克服官僚主义,适当地处理矛盾,使其不闹。第二,官僚主义没有克服,要闹就让他闹,因为你没有解决问题。第三,要闹就让他闹够。应该把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农民打扁担,看作是我们改善工作,教育工人、农民、学生的一个过程。第四,除个别人以外,一般不要开除。我看将来问题还多。(十)闹事、出乱子是好事还是坏事?毛泽东说:罢工、罢课、游行示威、请愿这许多事,我看又好又不好,有两重性。匈牙利事件有两重性,反革命帮了我们的大忙,社会主义阵营都取得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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